|
社会保障
当荷兰人由于疾病、失业或年老而不能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生活时,可以求助于覆盖面很广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说来,就是可以领取社会保障金。这一社会保障制度被视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成就。荷兰社会保障制建立在两项基本原则之上。首先是"等当性原则",社会保障金的高低与收入的减少和过去支付的保险费的多寡相关联,该原则适用于包括按照《失业保障法》领取失业金,或按照《疾病保障法》领取养病金等在内的情况。其次为"一致性原则",指所发放的社会保障金与过去交纳的税额或所付的保险费不发生关联,适用于包括按照《全民补助法》领取补助金等在内的情况,即处于相同境况的人一视同仁,领取相同数额的社会保障金。
社会保障可分成三大类。其一为全民保障,它适用于居住在荷兰的任何居民。这方面最老的法律为《一般养老金法》。根据该法律,每位年满65的居民,都有权获得一份养老金。其它的全民保障有《一般孤鳏寡保障法》,面向寡妇、鳏夫和孤儿;或者《一般残障保障法》,面向残疾人或抱病一年以上的人。
雇员保障针对领取工薪的人而言。雇员按其毛薪的一定百分比去付保险费,为其因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带来的财务后果保险。《疾病保障法》最近作了修改,结果为,疾病保险必须部分地由私人负担。《失业保障法》是面向失业人员的;从来未曾工作过的人可领取的失业金要比工作过的人少。《保健保障法》和《残障保障法》也属于雇员保障。
此外还有其它保障法,用于它种保障法不适合的情况。其中最重要的为《一般救济法》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人。如果遇到某人有赡养费收入或同时在领取其它形式的社会保障金的情况,则将这些收入从标准数额中扣除。
上述这类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在支出能够控制的情况下才能得以维持,因此荷兰正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工作。接下来的几年内将进一步拟定出各项具体的计划。目前正在讨论《一般残障保障法》和《残障保障法》的修订。如果政府有关《疾病保障法》和《残障保障法》的提案获得通过,申请残障金的人数将下降。申请残障金的人数过去曾迅速上涨并显然无法控制,1970年这个数字还只有22.1万,到1990年却陡增到88.1万。不采取新的措施,这个数额突破100万大关不是不可能的。自从1994年对审查系统进行改革以来,上升趋势得到了控制。
就业与劳资
荷兰的就业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目的:首先是,通过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加强教育与基础建设等手段来强化经济;其次是,尽力使劳动力便宜。后者主要是通过减轻雇主在工资支付以外的负担;尤其是对低工薪的劳工市场而言,因为这里同时也是失业率最高的地方,接下来的几年内会为他们创造一些特别的就业机会。
荷兰的工薪雇员中大约有25%是某一工会的会员。荷兰的三家主要工会中心为:荷兰工会联会、荷兰基督教全国工会、中高层人士工会中心。三家主要的雇主联会中心为:VNO-NCW联会、荷兰中小企业皇家联合会、荷兰农业与园艺组织联会。
所有的雇主组织中心,都有代表出席雇主组织中心委员会。劳资双方共同建立了一个协商组织-劳动基金会。此外,社会经济委员会,是政府和国会在社会经济领域的重要顾问机构。社会经济委员会由33名成员组成,由皇家、各雇主组织中心和各雇员组织中心各任命11位成员;那些由皇家任命的成员都是独立的经济专家。
收入政策是社会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就业条件、社会保障以及税务政策都紧密相关。对年满23岁的雇员设定了最低工资标准。自1985年以来,每周38小时工作制已经相当普遍。最少的假期规定为20个工作日,但实际上一般都为23天,假期里工薪照发。最低的假期补贴为年度工薪的8%。
社会福利
荷兰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让人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社会事务。这并非理所当然的事情:对于老年人、青少年或少数民族群体而言,有时候难以在社会上积极地发挥作用。因此对这些群体的人需要以提供奖励、信息和引导的方式来加以激励。社会的变迁也引起福利事业之必要措施的相应调整。荷兰社会在过去几十年来越来越成为一个多元文化社会,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少数民族与主流社会的一体化。此外,老年人的数量也在增长。政府于1989年开始了一项称之为"社会更新"的计划。从此中央政府不再作为社会福利唯一的决策与财务支付机构,各行政区与公民个人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